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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操作规程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规范我省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物中毒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程。

1.2 编制依据

本规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在我省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重大(Ⅱ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机构及应急响应

2.1组织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五个工作组,其职责分工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2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2.2.1事故明确由省政府或省食安办牵头处置的,省局应急工作组各组成员按照要求加入福建省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2.2.2事故明确由省局牵头处置的,省局应急工作组各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2.3事故发生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要求,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3.调查处理小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重大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分二个小组。

3.1食品安全调查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食品安全调查和危害因素控制以及采集样品。

组长:由稽查处指定

成员:稽查人员3名(含事发地稽查人员2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3名(含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员2名)、食品检验检测人员2名、有关专家1名(必要时)。

3.2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组:主要负责协调、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组长:由餐饮服务监管处指定

成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2名(含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员1名)。

4.日常准备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有关处室人员应做好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1熟练掌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安全调查、危害控制以及协助采集样品工作程序和内容。

4.2 做好执法文书及设施设备准备工作。

4.2.1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证据保存决定书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

负责处室:省局稽查处

4.2.2 食品安全调查设备(照相机、录音笔、移动执法箱、快速检验箱)。

负责处室: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稽查处

5.调查处理程序

5.1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局应急管理处报告。

5.2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调查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局应急管理处。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2)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和危害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

(3)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患者人数、临床表现、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4)食品安全事故简要经过、可能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

(5)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

5.3省局应急管理处收到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或经其他渠道了解到相关信息的,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5.3.1报告省局领导并对事故信息的可信程度,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的,可认定为情况属实;由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应通知事发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要求其亲自到事发地了解情况, 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内容按本规程5.2条执行。

5.3.2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将值班人员电话、传真告知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持通讯联络顺畅。

5.3.3情况确认,且经研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食安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上报省局值班安排及联系方式,提出Ⅱ级响应建议。

5.3.4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时了解事故发展态势,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5根据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5.3.5.1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省政府或食安办牵头的,及时将省政府或食安办的指示及工作计划报告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上级要求及省局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3.5.2应急响应工作明确由省局负责牵头的,立即与省食安办协调以下事项:

(1)上报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

(2)上报需配合我局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名单,请其协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出调查员(自带车辆、调查表格、采样用品等)参加我局应急指挥部工作;

(3)明确信息发布的权限。

5.3.6 根据省局应急指挥部工作计划,向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稽查处提供已经掌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所有信息;参与本次事故现场调查处理的相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员、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4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稽查处接到省局应急管理处赴现场调查处理指令后,应立即确定赴现场调查人员(调查人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携带有关食品安全调查处置器材、执法文书等,分二组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5.5食品安全调查组赴事故责任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或就餐场所等,下同),主要针对可疑食品污染来源、途径及其影响因素,对相关食品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各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调查、危害控制和采集样本。

5.5.1食品安全调查

主要由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稽查人员配合,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附件1)。

(1)调查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2)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相关危害因素。

(3)监督检查或询问均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记录在案。对被询问人员应分别单独调查,对其提供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环节,要认真记录、分析,判断真伪,必要时进行现场重复操作。

5.5.2危害控制

主要由稽查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监督员配合。在开展食品安全情况调查过程中,为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应采取以下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2)查封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查封、扣押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并在取证采样后责令其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

(3)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已售出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以上封存措施需使用《封条》,制作笔录;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书。

5.5.3 采集样品

协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有针对性地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等。

(1)及时采集剩余的可疑食物、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病人的吐泻物等,填写采样记录单;对从超市商场购进的直接入口的定型包装食品要进行产品确认,对散装食品或烹调食品应实施无菌采样、登记、运送。

(2)根据需要对加工、盛放或接触过食物的容器、工具(如刀、墩、案板、水池、盆、筐、抹布等)、设备、物体表面,实施无菌采样、登记、送检,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对食品加工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服务人员,可根据需要采集粪便、肛拭、鼻咽腔、疮疖脓液或局部皮肤涂抹取样作带菌检查。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无菌取样,做理化检验的样品要用清洁的容器盛装。所取样品容器要贴上标签、编号,严密包装。

(4)其他与食物中毒有关的可疑样品。

(5)采集的可疑样品应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6流行病学调查协调组赴医疗救助机构(救治场所或中毒人员所在场所等),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5.6.1沟通协调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6.2向省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进展情况等。

5.6.3完成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