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保证吊装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吊装质量不小于10t的吊装作业。
3.职责
3.1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3.2 质量小于等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二级、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质量大于100t的物体,吊装证(一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办理,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批
3.3 吊装工应认真执行本规程。
4.工作程序
4.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安装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4.2 作业要求
4.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其中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 应按规定符合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符合吊装。
4.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常吊装。
4.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固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其中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